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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方基本条件
1. 符合"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政策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法律法规 http://www.gdca.gov.cn/zcfg/index.asp的合法个人网站或大中小ICP。
2. 有兴趣致力于IT行业,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 具有良好声誉,并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客户推广资源;
4. 有代理合作意向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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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成方式及标准
1. 佣金提成:按劳取酬;
2. 扣除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按当月收入金额给乐乐提供信息服务费或劳务费发票;如不能提供发票,将按北京市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乐乐代扣个人所得税。
3. 结算标准:分成比例领先于业内。依据产品的不同有相应的结算标准;
4. 结算周期:采用多种周期结算的方式,当您帐户中的应付佣金超过100元(含100元),我们会在周期内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您。如果您帐户中的应付佣金不足100元,则自动累积到下次,直至达到最低发放限额寄出。每周期支付佣金无封顶上限,向您寄出应得分成。实际结算日期可能根据每周的实际情况做出一定的调整,我们会另行通知。
5. 如您当周帐户中的应收分成金额不足100元,则累积到下周,直至达到最低发放限额才寄出。 |
三、合作遵守事项
1、乐乐合作方不得在符合以下任意一种内容的网站上投放乐乐广告内容:
1) 违反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 含有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的网页。
2、合作期间合作方如变更:域名、网站地址、信息内容、网站名称及注册资料,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向乐乐市场部发出通知。QQ联系或发邮件至:market@lele.com
, 如合作方变更后的内容不符合合作方基本条件,乐乐有权取消合作资格。因合作方不及时通知乐乐管理人员更新联系资料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作方自行负责。
3、合作方向用户进行乐乐联盟产品的推广,在维护乐乐品牌的条件下,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
4、合作方不能恶意修改乐乐产品的注册流程,禁止利用乐乐联盟平台内的产品进行一切代收费行为。
5、合作方在未经乐乐书面同意下不得以"乐乐"、"www.lele.com"
"北京乐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代表乐乐网站的名义进行联盟以外产品的宣传。
6、合作方必须严格按照乐乐产品价格进行推广,乐乐有可能根据市场行情调整销售价格届时会通知合作方。合作方不能隐藏及擅自修改乐乐产品的资费说明。
7、合作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乐乐的利益及声誉。
8、合作方不能以提供额外服务为名,利用乐乐联盟产品进行代收费。
9、合作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会员帐号和密码,因合作方原因导致保密不善致使会员帐号和密码泄露,而造成合作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失或纠纷的,由合作方自行负责承担;
如果忘记了,请和我们联系,我们会把您的密码发送到您注册的邮箱里。
10、乐乐有权在必要时对乐乐合作的服务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服务条款)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乐乐合作产品的服务内容及佣金比例进行调整。会员若需继续使用乐乐合作产品,则必须完全接受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及佣金比例。
11、合作终止后,合作方帐号将被取消并无权继续使用乐乐产品的广告代码以及网站名称等,否则合作方应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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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合作联盟宗旨:双赢共赢!共同发展!欢迎向我们提宝贵建议
Email:market@lele.com 本合作最终解释权北京乐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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